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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起纠纷 厂方无据难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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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甘志坚、毛莲芳  发布时间:2009-10-27 10:22:15 打印 字号: | |
  4月14日,平江法院审结一起因摩托车自燃引起车毁人伤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生产商广东省江门市迪豪摩托车有限公司和经销商天涯摩托车行对原告付湘平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4月30日,原告付湘平在被告凌端阳、左文求合伙经营的天涯摩托车行购买了一辆江门市迪豪摩托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火鸟牌HN125-4型二轮摩托车。同年7月12日在行驶过程中,该摩托车突然起火自燃,导致摩托车被烧毁,原告身体多处被烧伤,其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对摩托车起火是否属于产品质量缺陷存在较大的分歧。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摩托车起火是否属于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生产者承担。生产者如不能证明摩托车没有缺陷或受某一其他特定原因的作用而起火,就应当承担产品责任。被告不申请对摩托车起火的原因进行鉴定,不能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摩托车起火是受其他外部原因所致,在这种情形下,举证不能的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但原告在摩托车起火后未及时采取措施灭火,致使严重烧伤,对损失的扩大具有较大过失,应适当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据此,依法判决被告迪豪摩托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付湘平经济损失84 631.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由经销商凌端阳、左文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甘志坚、毛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