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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理 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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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10-27 14:31:57 打印 字号: | |
  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期限。

  除因法定事由(如公告送达、委托鉴定)外,一审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管辖权异议在一个月内审结)。

  刑事公诉案件在一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报请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一审行政案件在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审理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再审案件,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审限仍按第一审规定的时限;按二审程序审理的,审限仍按第二审规定的时限。刑事案件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责任编辑:平江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