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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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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10-27 14:37:19 打印 字号: | |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2、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3、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但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不得超过二人。

4、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或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但行政案件的被告无权提起反诉。

5、有撤诉的权利。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6、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7、有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8、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有上诉的权利。

9、有申请财产保全和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10、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11、民、商事、行政赔偿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12、对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有申诉的权利。

13、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双方当事人必须客观真实的陈述案情,说明真相,而不允许歪曲事物的本来面目,捏造事实仿造证据。

3、对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文书有依法履行的义务。

4、双方当事人都要严格遵守诉讼程序,服从人民法院的统一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责任编辑:平江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