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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止与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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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10-27 14:38:16 打印 字号: | |
  (一)诉讼中止,即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法定情况,诉讼无法进行而暂时停止,待原因消除后,诉讼继续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加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二)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法定的特殊原因,使诉讼无法也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经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责任编辑:平江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