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分析
女方拒绝生育,丈夫能否提出离婚并索赔
分享到:
作者:庞广庆  发布时间:2013-07-16 10:30:57 打印 字号: | |
  【案情】

  被告张某(女)与原告李某(男)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并相恋,同年12月份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两年张某一直未怀孕,李某认为张某有生育方面的疾病要求其去医院检查,医院检查结果张某一切正常。在李某的反复询问下张某才坦白自己不想那么早要孩子,一直在服用避孕药,由于李某经常到外地工作,夫妻聚少离多,所以李某未发现此事。这让李某很想不通,很恼火,觉得自己受了欺骗。在李某的强烈要求下,张某写了封保证书,内容大概是:张某同意2年内怀孕生子,如违反向李某支付侵害生育权利赔偿金5万元。但张某还是一直以不想要孩子太早为借口,拒绝怀孕,保证书签后3年都未怀孕。李某认为自己的生育权被剥夺,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自己与张某离婚,同时要求张某按保证书赔偿自己5万元。法院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双方感情确实已破裂,都同意离婚,但张某不同意赔偿李某5万元。法院最终判决: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对李某要求张某支付侵害生育权利赔偿金5万元的诉求不予支持。三、财产分割。(略)

  【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被告是否侵害原告的生育权。二、原告能不能要求被告按照保证书支付赔偿金。

  【笔者观点】

   一、关于被告是否侵害原告生育权的问题。原告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认为自己拥有法律保护的生育权,被告作为自己的妻子拒绝生育就侵害自己的生育权,这种说法似乎合法合理。被告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主张自己不生育的自由,原告强迫自己生育,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侵害了自己的的权利,被告主张也有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夫妻任何一方决定生育或不予生育都有正当的理由,同时任何一方生育或者不生育都可能侵害了对方的生育权,这好像是一对不和调和的矛盾。但夫妻男女双方主张生育权的效力是分阶段的,男方的生育权是基于女方已怀孕的事实,也只有这一阶段男方的生育权才会表现出来,才能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张自己的生育权。如果女方根本没有怀孕,男方的生育权处于“休眠”期,相反男方执意要求女方生育的话,就有可能侵害女方的生育权,女方可以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行使自己的不生育的权利。因此,本案中被告并未侵害原告的生育权,也不难理解法院的判决。二、关于原告是否能要求被告按照保证书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被告签订的保证书出于自愿,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但保证书的内容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侵害了被告的不生育的自由权,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四)项的规定,该保证书无效,也不难理解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的赔偿要求。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徐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