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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刚亡又生矛盾,法官调解终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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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晚东  发布时间:2013-09-02 07:51:1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法院民三庭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终于让一起人大督办的共同共有纠纷得以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既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利,又妥善处理了双方关心的未成年子女的权益,解开了当事人的心结,彻底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双方当事人在结案后对法院的办案作风大加赞赏,对法官为他们的案件付出的艰辛深表感谢。平江县人大在收到该案调解结案的答复后也对法院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案情是这样的:两原告梅某与刘某某系母子关系,两被告刘某、杨某系夫妻,两被告之子刘某喜系原告梅某之夫、刘某某之父。2012年11月19日,刘某喜在外务工中死亡。2012年11月21日,死者刘某喜近亲属从责任方获得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丧葬费、交通费等赔偿款共计人民币696000元。梅某所领100000元现金主要用于丧事开支,其余596000元则由被告夫妇保管。由于原告刘某某年仅10岁,现随两被告生活,且在二被告所在地小学读书。原、被告近亲属刘某喜死亡不久,双方就为小孩抚养及赔偿款的分配问题发生纠纷,原告既要分到自己应得的赔偿款,又要求抚养小孩并掌管小孩应得的赔偿款。而被告则认为原告本来就与丈夫关系不好,曾起诉要求离婚,所以不愿分钱给她更不能让其带走小孩。原告梅某于是以自己及刘某某法定代理人的名义将自己的公婆告上了法庭。法庭受案后,二被告情绪非常激动,认为自己儿子刚死,媳妇就来抢孙子、争财产,于是在应诉的同时向平江县人大反映。平江县人大则对该案进行依法监督,要求法院妥善处理,化解矛盾。当事人双方矛盾非常尖锐,原告认为自己是小孩法定的抚养人,所以要求带小孩并保管他的赔偿款;被告则认为小孩一直是随二被告生活,又在自己身边读书,小孩自己现在也不愿跟原告,故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角度出发,应由被告抚养小孩并保管小孩的赔偿款。双方都担心对方保管小孩的赔偿款将来不用在小孩身上。

  平江法院民三庭的法官为化解双方矛盾,没有就案办案,更没生搬硬套法律将小孩的抚养权交原告梅某,而是多次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工作,引导当事人从亲情的角度思考问题,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角度来解决纠纷。在法官多次做调解工作后,原告终于同意小孩仍随二被告生活,但小孩应得的赔偿款不能让二被告单独保管。法官们又到各家银行联系,最终在中国农业银行平江县支行找到了一种存期为五年要双方共同到场方可支取的存款方式,双方一致同意将小孩应得的赔偿款以这种方式存入银行。被告在解决了小孩的抚养问题后也非常痛快地同意将原告梅某应得的赔偿款分给她。一起因亲人去世赔偿款而引发的纠纷终于在法官们的耐心调解下得以化解。
来源:院办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