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法院判决一起银行借记卡被盗刷案件,储户存款在被他人伪造银行卡盗取后,依法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银行以应由盗取人赔偿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按合同违约判决银行赔偿了储户的损失。
2013年4月19日,储户黄某发现自己在农业银行平江县支行的借记卡内的存款被不法分子盗刷走2万余元后,立即通知了银行并向警方报案。随后,因与银行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黄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警方侦破了上述案件,查实上述盗刷事件系不法分子黄某某所为。案发时,黄某某伪造借记卡套取密码后在ATM机上提现。警方还查明,黄某某团伙利用盗刷银行卡的手段作案多起。虽然找到了盗取存款人,但黄某明确表示继续要求银行赔偿全部损失,拒绝向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应当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并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在原告存款被他人在东莞市工商银行石龙支行盗取的情形下,银行实际上并未尽到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基本义务,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正是由于银行的违约行为,才导致原告的存款遭受损失,因此银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储户发现钱款被盗后立即报警,及时避免了损失扩大,因此法院认定其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银行认为应当由犯罪嫌疑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此,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决,银行因未尽到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基本义务,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而应赔偿储户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