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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伪造的景区门票 三男子生财无道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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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艾方方  发布时间:2014-01-08 08:53: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倒卖伪造的景区门票案,以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方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熊某甲和熊某乙拘役四个月,各处罚金一万元。

  2013年8月中旬,被告人方某与朋友来到平江县某景区漂流,入住被告人熊某甲的经营酒店。在住店期间,方某向熊某甲道出了该景区的漂流门票没有进行电子化管理的漏洞,认为这是一条生财之道,并向其提出倒卖伪造的漂流门票的犯罪构思,借机积极怂恿合伙倒卖,熊某甲虽然当时并未应允,但双方还是留下了联系方式。几天后,方某带来一张假票样本给熊某甲看,熊某甲看后当即表示同意倒卖。方某遂从他人手中以每张30元的价格购进伪造的某景区漂流门票50张(票面金额每张198元),并以每张50元的价格转手卖给了熊某甲,方某从中获利1000元。熊某甲得到票后找到其兄熊某乙商议将票销售出去,并将这50张票先后分三次交给被告人熊某乙。因熊某乙之女吴某(另案处理)系该景区售票员,熊某乙便将这50张伪造的票证先后分三次交给吴某,让吴某利用工作之便出售假票。之后吴某共售出伪造票证36张,共计获利6608元,剩余14张被查获。案发后,被告人熊某乙、熊某甲先后到平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熊某甲、熊某乙的行为均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其中被告人方某所起作用更为突出。被告人方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始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对三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院办
责任编辑:方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