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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便宜购赃车 东窗事发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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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初勤  发布时间:2014-01-08 10:43:54 打印 字号: | |
  因一时贪便宜,明知是来路不明的赃物仍然购买,导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人数也不少。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以被告人李某、邓某、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邓某均为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袁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0年1月21日,李某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从凌甲和凌乙(均已判刑)处购买了一辆于2010年1月14日抢劫的小车(该车价值7万元)。2010年底经袁某介绍,邓某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从李某处购得该车,袁某从中得介绍费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邓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而予以收购,被告人袁某而予以介绍买卖,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属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协助退赃,属坦白,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警大队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