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开设赌场案,被告人何某生、何某林、何某原犯赌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2年农历12月间,何某生邀集何某原和何某林开设场子,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分别在童市镇杨梭村、梭墩村开设赌场,每天下午、晚上各一场,每场参赌人员二十余人。何某生负责场子管理,按3%-10%比例抽取水钱;何某林帮助在屋内管理场子、协助做注、发放车费等;被告人何某原负责场子外面放哨、指挥接送赌客的车辆停放等。通过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数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生、何某林、何某原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三被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结合平江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