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中,平江法院判决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邓某之子被车撞伤,却因为这事邓某做了原告又做被告。
2012年7月15日,邹某驾驶小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伤邓某之子钟某。事故发生后,邹某为邓某之子支付医药费及现金共计1.3万元。2013年10月24日,钟某就交通事故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2014年1月,平江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确定钟某之子的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平江支公司赔偿9万余元;由邹某赔偿0.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期间,钟某之母邓某与某保险公司平江支公司达成执行和解,钟某自愿放弃赔付款4000元,由保险公司赔偿8.6万元。事后,该保险公司平江支公司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赔付义务,邓某领取了保险公司的赔偿款8.6万元。
2014年3月,邓某向邹某返还现金0.4万元。此后,经邹某多次催讨,邓某表示其余返还款项已按邹某的要求,与原交通事故纠纷诉讼中的委托代理人朱某结算清楚,要求邹某找朱某催讨。邹某于2014年4月向平江法院提起诉讼。
平江法院在受理该案后,查明了以上事实,认为邓某没有合法根据占有邹某多垫付的费用一万余元,仅向邹某返还0.4万元,未返还的0.6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应当立即向原告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该条规定是作出该判决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