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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不履行 害怕执行村委会出面再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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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虎波 李怀宇  发布时间:2014-08-19 07:58:48 打印 字号: | |
  8月15日,平江法院执行和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该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系同村村民,经过两年的执行,在当地村委会的介入下,终于得以和解。

  2010年11月,付某搭乘冯某便车前往岳阳,途中因车速过快,导致车辆自翻,致使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鉴定,冯某因车速过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付某无责任。付某受伤后,花费医疗费用近5万元。2011年1月,付某与冯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冯某一次性赔偿付某损失2.8万元,其余损失由各自负担。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冯某仅向付某支付了1.8万元,余款1万元一直未支付。后付某向平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赔偿损失,平江法院审理后判决,由冯某按原调解协议赔偿付某损失2.8万元(已支付1.8万元可抵减)。因冯某未履行判决,2012年11月,付某向平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平江法院在受理该案的执行后,经过查询,未发现冯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冯某本人也在事故发生后将车辆变卖外出务工。在付某的指引下,执行干警几次上门执行,但一直未能与冯某碰面,案件无法执行。不过,通过几次上门,冯某知道不履行案件,便不能回乡安心生活。2014年年初,执行干警再次上门执行该案,冯某亲属表示愿意履行该案,但冯某因害怕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敢露面。为使冯某能够主动履行,执行干警在走访了当地村委会,当地村委会表示愿意全力配合法院后,告知冯某亲属可以通过村委会一起来处理该案。

  8月14日,冯某所在村委传来消息,冯某要求与付某协商处理该案,希望法院能在村委会在场的情况下与付某进行协商。次日,执行干警赶往冯某的住所地,经过2小时的协商,最终,冯某与付某再次达成协议,由冯某当场赔偿付某0.9万元,付某向法院申请结案。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方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