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流窜盗窃案。被告人黎某使用自制弹弓打砸车窗玻璃盗取车内财物,先后流窜至星沙、湘阴、汨罗、平江等地疯狂作案5起。经审理,被告人因自己盗窃犯罪行为获刑两年零六个月,并被处罚金四万元。
经庭审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间,黎某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进行盗窃。2013年10月16日凌晨0点,黎某伙同霍某、龙某(均已追诉)在平江县,使用黎某自制弹弓射钢珠将一辆长城哈弗越野车车窗砸碎,盗走车内价值人民币24400元的编码器、主板读卡器、扫描器组件等配件。同年10月30日零时许,黎某在星沙镇用同样的方法砸碎一辆吉利全球鹰越野车,盗得车内联想笔记本一台、黑色挎包一个。2013年11月16日,黎某伙同霍某在湘阴县故技重施,从一辆途观越野车中盗得现金8000余元。2014年1月11日,黎某在湘阴县用自制弹弓弹射钢珠一辆帕沙特小车中盗得女士挎包一个。同年2月3日,黎某在汨罗市实施盗窃时,被发现并被当场抓获。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了确实充分的证据,且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的证实了黎某通过使用自制弹弓弹射钢珠砸碎车窗盗取车内财物的盗窃犯罪行为。面对大量的证据和合议庭审慎的庭审,黎某的心理防线不攻自破,对自己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审判长表示从严从重处罚黎某,让其为自己“聪明反被聪明误”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是对犯罪行为保持高压势态,有利于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维护,正义的彰显,法律权威的突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