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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年无知斗殴惹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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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艳兰  发布时间:2015-03-26 15:39: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在校学生邓某因持刀捅伤他人,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4年7月1日至2日,平江县某中学在校学生熊某与方某因纠纷多次发生打架事件。被告人邓某知情后,于7月2日11时许伙同熊某与方某等人在该校新教学楼四楼发生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邓某持折叠小刀在被害人方某的腰肋部捅了一刀。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方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其伤残等级为九级。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的家属于2014年11月5日赔偿被害人方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3500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对被告人邓某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遂作如上判决。

  这起故意伤害案留给我们深思的是,被告人邓某之所以触犯刑律,除了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约束能力之外,其所在的学校及其监护人有着不可推卸的教育、管束之责。
来源:院办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