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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财起意,“小雷锋”沦为“梁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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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莲芳  发布时间:2016-08-05 07:52:59 打印 字号: | |
  一时的财迷心窍,造成终身的追悔莫及。近日,平江县法院汉昌法庭审结了一起学雷锋时窃取他人财物引起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2015年5月16日17时许,李某驾驶摩托车时因下雨路滑发生交通事故,当时摔倒在地上无法动弹,恰逢徐某(某中学学生,15岁)放学从事故地点经过,发现原告倒在地上后,立即上前帮李某撑伞,并用原告的手机帮原告打电话通知了原告的家人。打完电话后,徐某看到李某使用的是一台苹果手机,顿时心动,便趁李某不备,将其手机拿走。徐某拿走手机后,怕被父母发现,一直将其藏在学校,在学校也不敢公开拿出来玩,终因做贼心虚将手机丢弃。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确定手机为徐某所拿,但因徐某当时不满16周岁,公安机关对该案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的监护人返还原物。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擅自拿走李某的手机,其行为侵害了李某的财产所有权。因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给李某造成的财产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现手机已被徐某损坏并丢弃,原物已无法返还,其监护人对此应向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遂判决由徐某的监护人折价赔偿李某2400元。

  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并按判决履行。但事件的主角徐某却因此事在学校和当地闹得沸沸扬扬而感觉羞愧难当,不愿再去上学,现辍学在外打工。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来源:汉昌法庭
责任编辑:毛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