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长寿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俩人于2012年5月2日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被告补偿30万元给原告,被告仅支付了14万元。同日,原、被告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后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即2013年2月18日起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其自然死亡为止,但被告一直没有实际履行。据此,原告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离婚补偿款16万元及抚养费。
听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可以说基本案情已经较为明朗了,但是经验丰富的法官,察觉到还另有隐情。庭审后,法官将当事人分开进行调解,以达到进一步了解其具体案情的目的。果不其然,与高坐堂上的威严相比,调解中的法官态度和蔼,言语诚恳,交谈中渐渐打开了当事人的心扉,也了解到了当事人离婚的前因后果。案情产生的缘由是被告有了第三者后,抛弃了多年的糟糠之妻,被告又对自己的行为于心不忍,想在经济方面对原告进行补偿,于是便在离婚之时约定了30万的离婚补偿,离婚之后,又补了一份每月2000元的终身抚养协议。主审法官进一步了解到,被告在外面经营有道,经济状况很好,是以上协议产生的经济基础。有了这一大背景,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被告自愿支付原告一笔离婚补偿款及抚养费,逾期未付则应从逾期未付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同时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一时的冲动之举,一辈子的抚养协议,无异于空中阁楼,所以后来他并未真正用心践行承诺。法院主持的调解协议更为实际,能为被告接受,原告作为婚姻的无过错方,法院也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其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