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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精神残疾人多次盗窃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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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艳兰  发布时间:2016-12-06 14:40:27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钟某,34岁,湖南平江人,无业,二级精神残疾人。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6月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7日被逮捕。

  2015年1月21日19时许,在平江县城关镇东街医药公司前马路旁,被告人钟某趁被害人张某未将停靠在路边的小车上锁,便随手将车门拉开,并在车子的驾驶位和副驾驶位中间的盒子内,偷盗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0000元。后经了解,被害人张某找到了被告人钟某,经被告人钟某的家属钟诚的确认,被告人钟某退还8300元钱现金人民币给被害人张某。

  2015年10月2日11时许,在平江县城关镇十字街小王快印文印店前马路旁,被告人钟某趁被害人徐某小车停放在马路旁未上锁,便随手将车门拉开,并在车内,偷盗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徐某报警后,公安机关找到了被告人钟某,经被告人钟某家属钟诚的协助,被告人钟某退还8600元钱现金人民币给被害人徐某。

  在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钟某多次窜至平江县城关镇南街、十字街、东街等地以拉车门的方式多次实施盗窃,盗窃他人车内财物共计33250元。

  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案发后被告人及家属主动退还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且属二级精神残疾人,酌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该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来源:院办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