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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高层住宅质量问题应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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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均军  发布时间:2017-03-15 08:04:32 打印 字号: | |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我国农村居民自建房已经不局限于两层以下的住宅,而是逐渐向多层高楼发展。但法官提醒,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无需建筑资质,但三层(含三层)以上均需要建筑资质,受《建筑法》调整。因此,农民自建高层住宅的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应充分注意建筑资质问题,否则出现质量问题时后患无穷,发包人和承包人往往两败俱伤。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吴某将自己的农村自建6层房屋发包给钟某承建,双方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书》。钟某系农村包工头,有承建农村低层住宅的经验,但没有建筑资质。房屋建设过程中,吴某要求加建一层。房屋建成后,6、7层楼面出现开裂,但吴某仍搬进该房屋,并将房屋投入使用。因吴某拒付部分施工款项,双方协商不成,钟某诉至法院请求吴某支付施工费尾款16万余元。吴某提出反诉请求钟某赔偿原告房屋损失。经鉴定,该房屋6、7层楼面裂缝与施工过程中养护和施工荷载有关,不会危及主体结构安全,但应当对裂缝进行处理,修复费用3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高层房屋,应当由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承包建设,而钟某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故钟某、吴某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书》无效。但鉴于涉案房屋已建设完毕并部分投入使用,因此,吴某应参照合同约定向钟某支付工程价款。而对于房屋6、7层的修复费用30余万元,应依照《合同法》合同无效的规定处理。吴某明知钟某无建筑资质仍将自己高层住宅发包给钟某,且在房屋建设过程中擅自要求加盖一层,加重了房屋荷载。钟某明知自己无建筑资质仍承包吴某的高层住宅,且施工过程中未较好的尽到养护义务。双方均存在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定钟某、吴某对30余万元的修复费用各承担50%的责任。综上,吴某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钟某建设工程价款。钟某应当对吴某房屋的损失按照50%的责任进行赔偿,两相抵减后,吴某仍应支付钟某1万余元。

  目前,本案已经履行完毕。
来源:院办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