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无故殴打我,我请求法院为我主持公道”。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长寿法庭审结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女方一般是弱势方,但据本案男方称述,其妻子一言不合就对其进行家暴,并提交了一组伤口的照片予以证实。而女方则坚称自己是女方,怎么可能对男方施行家暴,在法庭耐心细致的劝解下,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达成了调解。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给出的定义。现实生活中妇女儿童确实是弱势方,是受保护的对象,这是一般意义上的,但是这并不能完全排除其作为家庭暴力实施者的可能性,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成员之间,无论男女,均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这一点毋庸置疑,应当容易被大家所接受。
此外,家庭暴力是一种侵权行为,需要以不法行为方式对身体或者精神方面进行侵害,现实生活中,由于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事,当事人一般不会特意地留存证据,而外人一般又难以介入,导致当事人在庭审时无法拿出充分有效的证据对家庭暴力的事实予以证明,而法院则难以认定。对于本案当事人提出的伤口照片,仅仅只能证明是受过伤,除非另一方当事人自认,或者还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否则并不能证明是谁造成的,更不能证明家庭暴力事实的存在,这是法律上事实与生活中事实的区别,因为事实的发生是在过去,法官并非亲历者,只能通过查实相关证据来无限还原客观事实,确立法律上的事实,所以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在自己权利上睡眠的人”,当事人想要自己的主张在法律上得到支持,在日常生活中就要树立权利和证据意识,否则到关键时候就真是有理说不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