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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费应计入交通费还是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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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雄文 刘咏冬  发布时间:2017-03-22 13:18:49 打印 字号: | |
  在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到救护车费的问题,原告一般都会主张将救护车费列入交通费,而保险公司则主张应当将救护车费列入医疗费用。虽然相较伤残赔偿金等赔偿项目,救护车费数额较少,一般不是双方争执的焦点,往往能够就此达成协议或共识,但是,从法理上对此进行探讨仍很有必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原告往往是依据上述规定中“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的表述,认为自己受伤后呼叫120急救车将自己送往医院救治,无疑是属于就医,因此产生的救护车费属于交通费。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救护车不同于一般的交通工具,上面还配置有医疗设备和医护人员,救护车费不仅仅包含车辆本身的使用费,还包括车上医护人员和医疗设备以及提供的相关医疗救治服务的费用,因此应当计入医疗费。

  笔者认为,不能就此一概而论的说计入交通费还是医疗费,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救护车确实不同于一般交通工具,上面还配备有医护人员和医疗设备,也确实是提供了相应的医疗服务,因此,如果原告的医疗费用中已经计算了救护车费,比如以出诊费用的名义列入了医疗费用清单,则不应当再在交通费中重复计算;反之,如果医疗费用中并未计算救护车费,则应当计入交通费。因为依据前文所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费不仅仅是计算受害人自身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应当计算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陪护受害人就医或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救护车上的医护人员无疑也属于必要的陪护人员,所产生的救护车费当然也应当计入交通费。
来源:院办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