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庆前夕,平江县人民法院粟山法庭收到了一份民事起诉状,原告赵某、赵小某诉被告秦某、苏某共有物分割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是法院常见的所有权纠纷之一,但本案诉讼请求中所分割的共有物却是原告赵某妻子的死亡赔偿金,两被告是原告赵某的岳父岳母,是原告赵小某的外公外婆。情况究竟是怎样的呢?
原告赵某与妻子是大学同学,读书时建立恋爱关系,大学毕业后不久便领取了结婚证。2016年8月,赵某妻子在某医院分娩时,突发医疗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岳父母纠集了本地群众多人与医院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由医院赔偿死者家属58万余元。经原告同意,该笔58万余元赔偿款全部汇至岳父母账户上。岳父母为死者办完丧事后,赵某因分不到赔偿款,将岳父母告上了法庭。而此时,距离原告妻子死亡的时间还不足两个月。
岳父母接到法院的传票和诉状后非常激动和气愤,纠集多人来到法院反映情况,并扬言要对女婿采取偏激措施。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深知双方当事人矛盾颇深,为了使案件有序审理,一方面采取“背对背”的方式与当事人沟通,释明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与该院法警大队和当地派出所事先沟通,应付突发情况。2016年10月,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58万元赔偿款在扣除了丧葬费、赵小某抚养费、秦某苏某的赡养费后,剩余款项按照四份平均分配。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判决,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也向法官反映“于法服判,于情不服判决”。承办法官经多次与原、被告释明法律,分析情理,终于使双方从心底里接受了平江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原告在二审开庭前撤回了上诉,被告也表示愿意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