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美容手术致面部损伤 产品加盟双方共同赔偿
分享到:
作者:彭晴雅  发布时间:2017-05-03 08:05: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美容手术致残的健康权纠纷案件。李女士经人介绍至王某的养生会所接受祛斑服务。李女士在进行面部养护10余天后,愿意接受王某推荐的面部美容手术,于是由张某的“某公司”(系张某口述,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情况)派出员工为李女士实施激光美容手术。嗣后,李女士出现面部红肿、疼痛现象。王某将李女士送至长沙就诊,但效果甚微。经诊断,李女士的面部在手术过程中破坏了真皮层,系手术失误。王某向李女士提供美容修复产品护理并治疗一年后,李女士的面部损伤仍无好转。经鉴定,李女士构成八级伤残,遂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与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经开庭审理查明,王某加盟张某代理的某品牌美容产品在平江县开办一所养生会所,通过向张某购买美容产品后加成出售获利,对王某招徕的客户如需要进行美容手术,由张某派员实施,扣除实际费用后,由二人平均分配剩余手术费用。法院认为李女士基于对王某的信任接受美容服务,王某基于产品加盟关系,由张某派员为李女士实施激光美容手术,二被告的行为对于李女士受损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造成了李女士的利益损失。李女士的损害与二被告的共同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在本案事故发生后注销了其开办的“公司”,并停止了某美容品牌的代理工作,该“公司”造成李女士损害的责任,张某自愿由其个人承担。王某经营某美容产品期间未办理工商登记,造成李女士的损害,应当由王某个人承担。二被告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了李女士的损害,其二者的侵权行为具有不可分割性,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与王某对损失均承担全部清偿的义务,由于二被告在侵权过程中,责任大小无法划分,在赔偿总额内各承担50%的赔偿份额。

  法院最终判决,由张某与王某共同赔偿李女士因接受美容手术受到的损失,张某与王某在赔偿总额内各承担50%的赔偿份额。任一方赔偿的数额超出自身应当支付的份额的,可向另一方追偿。
来源:院办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