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行政诉讼起步较晚,但对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认识还是比较一致的。笔者也发现在行政诉讼中,对有的行政案件的举证认识不尽一致,有必要加以探讨。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是民告官,适用举证倒置原则。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通过多年来行政审判的实践,我们的法官在这方面的认识是比较一致的,没有必要再发表什么意见。
但是行政执法机构不作为的行政案件的举证责任在认识上有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全部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采用原告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相结合的原则。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第二种意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平、公正。
例如刘某毕业于幼师学校,家有一栋两层楼房,大小共有18间,自家住二楼,一楼作办幼儿园用房。楼房东南西北四周都有围墙,以保幼儿安全。请了幼师学校毕业的女青年任幼师,保育员由刘某之母担任。购置了幼儿床铺40套,餐具碗筷,玩具若干,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刘某向教育行政执法机构书面申请开办“育英幼儿园”。申请几个月没有批复,刘某到该教育机构要求其颁发办学机构许可证。该教育机构行政执法股负责人答复:私办幼儿园太多,不能再批准,不能颁发教育机构许可证了。
刘某向人民法院法院起诉,并提供了办幼儿园场地的照片,两位幼师毕业证的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和幼儿床铺的照片等证据。但提供不了教育行政机构不批准的文字依据。按理说,有了上述的证据可以支持原告的请求,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用原告举证与法院取证相结合的方法,办案人员到被告处查阅案卷,没有案卷。经询问被告的有关人员,只是口头答复不批准办幼儿园,不颁发教育机构许可证。
经法院做被告的工作,被告正式发文批准原告办:“育英幼儿园”,并颁发了教育机构许可证。为此,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而结案。
又如公安机关对袁与李某以嫖娼卖淫各罚款3000元,两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诉称袁某与李某系恋爱关系,李某这次从广东到袁某家随身带来了婚姻状况证明,准备同袁某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根本不是嫖娼卖淫。并向法院提供了李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并提出李某身上3000元港币准备作彩礼送给袁某的父母,被公安机关搜去,连收据也没有开。公安机关罚款没有罚款决定书,没有正式的罚没款收据,只写了个便条。并向法院提供了便条的原件。但再提供不了其他证据,这是很明显的原告提供证据有困难,为了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法院采用了原告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相结合的方法。法院的主审法官首先到袁某所在的村分别找村支书、村主任调查,他们证实袁某与李某于上半年做了订婚酒,并到袁家喝了订婚酒,订婚后李某将袁某的父母接到广东住了一个来月,根本不是什么嫖娼卖淫。紧接着办案成员到被告处查阅案卷资料,案卷中没有对原告的罚款决定书和正式的罚没款收据,搜到原告3000元港币没有记戴。通过询问被告的承办人,搜到原告的3000元港币是事实。这时真相大白,主审法官认为,这是一起错误的行政处罚案,向分管行政审判的副院长作了汇报。副院长指示,本案建议公安局公开向原告及其父母赔礼道歉,将罚款和港币全部退给原告,公安局听了了法院的意见,派员到原告家公开赔礼道歉,退还了罚款与港币。本案原告撤诉,法院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