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包括摩托车在内的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但许多摩托车驾驶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未投保交强险照样上路行驶,看似省下了每年一百多元的交强险保费,可一旦发生事故,面对受害人高昂的损失,却往往追悔莫及。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驾驶摩托车致人损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陈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另一摩托车驾驶人李某受伤,受害人诉至法院,主张的各项损失高达二十余万元。因陈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尽管其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却被法院判处赔偿受害人损失十五万多元。这一看似令人费解的结果背后,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更足以让众多“裸奔”的摩托车驾驶员警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交强险责任限额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共计122000元。但因为陈某没有投保交强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陈某只能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损失122000元,再按事故责任赔偿受害人李某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