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和盗窃案。
被告人邓某,31岁,系累犯,曾因盗窃罪于2014年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2月14日下午,被告人邓某因感情纠纷到平江县长寿镇黄某家附近欲找梁某理论。当晚19时许,被告人邓某趁梁某独自一人带着小孩在黄某家时,持木棍进入其家,在黄某家中,被告人邓某与被害人梁某发生言语争执,后被告人邓某用木棍将被害人梁某打伤,并要求梁某跟他走,梁某不同意,被告人邓某便强行从梁某手中抢走其未满两岁的女儿吴某,并将吴某先后带至长沙、东莞。2016年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邓某联系到他哥哥,经哥哥劝说,被告人邓某委托他将吴某送回平江。被告人邓某非法剥夺了吴某人身自由40多个小时。
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邓某网上通辑被抓获。
另查明,2016年2月14日前几天下午,被告人邓某到平江县长寿镇黄某家找梁某,趁其家中无人之际,将郑某放在二楼卧室床头柜内的一个白色钱包里的2000元现金、一条黄金项链和一枚黄金戒指盗走。经平江县物价局鉴定,郑某被盗黄金项链和黄金戒指价值为3586元。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40多个小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邓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邓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后语】 因感情问题欲找对方理论,理论不成行拘禁之举,非法剥夺对方两岁幼女人身自由达40多个小时,这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也给自己套上了牢笼的枷锁,断送了自己大好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