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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不是亲生女而拒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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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卓  发布时间:2017-10-16 08:15: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栗山人民法庭最近收到了一份原告张X诉被告喻X波的抚养费纠纷案诉状。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之女,2008年原告之母与被告结婚,并于2008年8月8日生育原告,2011年原告之母因与被告感情不合,双方于2011年2月4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约定原告由原告之母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但被告在签订离婚协议后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受理该案后,通过法定程序向被告喻X波送达应诉材料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喻X波表示,怀疑原告张X并非自己亲生,不同意支付抚养,需申请亲子鉴定,案子进入中止审理阶段。后因被告喻X波在规定时间未联系鉴定机构也未交纳鉴定费,本院鉴定技术室依法终止了被告喻X波的鉴定委托。

  该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之母与被告离婚时,小孩尚未成年,且原告之母与被告在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已约定由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500元,该约定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理应按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被告于2011年2月14日与原告之母签订离婚协议后,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用,故本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在家庭纠纷中,待查清的事实在有真凭实据情况下,该证据可以作为维持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但在事实没有查清之前,不可妄加猜测,否则伤害的是自己最亲近的人。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