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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无法确定 法院调解促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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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涂重阳 彭丽平  发布时间:2017-10-18 08:46:26 打印 字号: | |
  一般侵权案件中,侵权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一是有违法行为,二是行为人具有过错;三是有损害后果;四是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无法确定时,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争议较大。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6年11月30日,被告蔡某驾驶车辆沿平江县G106线甲山村路段左转弯时,与直行的原告凌某驾驶的摩托车(载单某)相撞,造成凌某及单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凌某和单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凌某及单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根据医院病历说明,单某发生此次交通事故后在该院就医诊断L1-3右侧横突骨折,右侧第12肋骨骨折,L12椎体骨骨折可能,相应L2附件骨折,以上骨折考虑为车祸致骨折。单某于2015年11月确诊为患有肺癌,2016年11月25日其在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1月30日从该医院外出途中发生此次交通事故,二个月后单某死亡。单某家属先后二次申请对单某死亡与2016年11月30日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和单某于该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中心出具案件不予受理函,认为因被鉴定人单某已身故,该鉴定机构无法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进行鉴定,同时由于单某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其死亡原因不能明确,故无法分析单某死亡与交通事故受伤的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

  审理过程中,被告蔡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单某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故对其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双方对此分歧较大。承包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根据单某受伤当日检查报告单和医院病历说明,单某确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多处骨折。原告方已举证证明蔡某违章驾车的过错,单某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事实和损失后果,但无法确定单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相关损失数额。单某是因肺癌在医院住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自身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患有重大疾病,但其因交通事故骨折受损,是否对其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难以查明。原告方已申请单某死亡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鉴定,但由于死者未进行尸体解剖而无法鉴定,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单某死亡与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考虑到单某确因交通事故受伤,事故发生后二个月内死亡,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利的原则出发,应酌情考虑由侵权人对单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承办法官遂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综合陈述上述理由,最终达成了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损失二万元的调解协议,化解了矛盾。
来源:民三庭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