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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员深夜醉驾获刑又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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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霞  发布时间:2017-10-19 08:01:04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黄某是某公司销售员,2017年4月23日0时,他在平江县四柱路某夜宵店内吃夜宵喝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从平江县天岳开发区往小西门行驶,当驾驶至城关镇民建路碧潭大桥转盘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民警抽血,且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619mg/100ml。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醉酒引起的危险驾驶案件,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0.2mg/ml属于酒后驾驶,达到0.8mg/ml属于醉酒驾驶,一旦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将被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同时,危险驾驶罪系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醉酒驾驶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