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该案已是原告第二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原、被告于1991年经原告姨母介绍认识,并于1992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于1993年9月25日生育共同之子向某。后段,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但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分歧,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因感情不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该院以原、被告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准原、被告离婚。经过法定期限后,原告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受理后,了解到该案原告已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如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存在判决原、被告离婚的可能性。法官在收到案件后,认真听取了原告的陈述,通过与原告的交谈,明白原告虽然起诉至法院,但在内心上就离与不离仍有所犹豫,起诉离婚也是事出有因(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且在手机微信上与其他女性聊天)。法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单独向被告了解情况,在了解到原告所陈述的确实属实后,法官耐心的与被告进行了交谈,告知其与原告结婚也有20多年,小孩也已长大成人,正是过得幸福日子的时候,夫妻生活多年不容易,怎能随便出手打人。最终,被告也表示承认自己的错误,愿意在法庭内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保证不再打骂原告,承担家庭责任,原告也表示原谅被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
该离婚案最终以原、被告当庭调解和好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