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法院栗山人民法庭最近收到了一份原告平江县某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状。原告诉称,被告李某、王某在其处购买纸箱用于包装材料,经双方结算,至2016年5月4日止,被告共欠原告货款达10094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不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受理该案后,法官拨通了被告李某,其表述称与自己没有关系,是被告王某经手的,要承担责任找被告王某去。法官又拨通了另一被告王某电话,其同样表述称与自己没有关系,是被告李某经手的,要承担责任打被告李某去。后法官去被告王某的店子进行送达并了解具体情况,在交谈上,被告王某表示,原告不讲诚信,在原告起诉前已支付了5000元货款,并提交了转账凭证,现仅剩下5094元的货款未支付。法官马上拨打了原告电话,核实有关情况并告知被告具体汇款时间,原告查询后表示,在起诉前确有一笔汇款,但是没有署名汇款人,自己业务量很大,每天收到的汇款也很多,如果不注明自己根本不清楚是谁。
最终,原告表示自己确实误会了被告,愿意退一步解决该案,被告也表示理解原告,同意调解解决本案。该案经法官主持调解以被告李某向原告平江县某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0元了结本案。在收到调解书后,原、被告均表示接受,脸上也都露出了笑容。
法官寄语:如果该案中被告汇款时署了自己的名字,案子可能也就不会到法院来,也不会有开始对立的情绪。因此,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切记要保存好相关履行义务的凭证,这样能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同时能避免不存在的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