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两万养老金没了,那是我攒了好几年的钱啊,法官你得给我做主啊!”李老拉着我们办案法官的手激动地说道,手里还攥着那张皱巴巴的借条。
原来,在2016年3月2日,和李老一同住在平江县余坪镇的林某因生意起步缺少资金,便向隔壁村的李老借两万元用来应急周转,并许诺给付4分的高息作为“投资回报”,而且只借两个月,同年5月份归还本金和利息。李老一听这借款的时间短,而且利息还很高,便爽快地答应了,立即到银行取款交给了林某,而且写下了这张借条。约定还款的期限一到,李老打电话给林某,想要林某还本金和利息,但林某的手机却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这让李老很着急,于是找到林某的家中,但林某以最近生意赔本没钱为由,一直拒绝还钱给李老,李老之后再去找林某,林某家人以李某外出务工,不知去向,联系不到为由拒绝与李老交谈,李老之后多次追讨无果,出于无奈,便将林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林某还本金和利息。
办案法官了解情况后立即进行了立案处理,办案法官和干警多次到林某家中去找林某也无法联系到林某,法院通过公告送达,缺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林某签字捺印的借条,原被告之间约定的4分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林某返还原告李某借款20000元;被告林某支付原告李某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当李老拿到判决书离开法院时,办案法官望着李老离去的背影感叹道:当初为了得到高额的利息,将辛苦攒下的养老金借给他人,虽然现在李老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由于被告下落不明,这笔钱得到履行仍有“漫漫长路”需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