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
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湛某注册成立了某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为股份制性质,由被告人湛某担任法人代表,2014年6月被告人湛某又成立生态农庄。为了企业发展和保护植树造林成果,防止森林火灾,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湛某向村委会、林业工作站、镇人民政府出具了《修林业防火通道的申请报告》。该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回复被告人必须依法依程序办理。
2014年8月,被告人湛某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叶某的挖机,在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至平江县南江镇一带,修建林业防火通道,在原有老路的基础上拓宽,修建一条长约1000米的防火通道,占用两个村子的山林。同时,被告人湛某占用山顶的林地,修建地坪。经常德市惠林司法所鉴定,防火通道建设道路占用林地约3.44亩,均为生态公益林,即防护林,山顶地坪占用林地约6.7亩,合计10.14亩。
2015年4月,被告人湛某和村主任钟某得知政府有意向在南江镇修建公路后,为帮助村民发展生产,便商量决定从106国道处开始修路至某林业生态合作社附近池塘处接通2014年湛某已修好的防火通道道路。2015年8月,在未取得合法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请邹某的挖机,由被告人湛某负责组织施工,在平江县南江镇大湾村106国道旁至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带修建公路,占用林地。经常德市惠林司法鉴定所鉴定,2015年8月修建106国道至林业农民合作社公路实际占用林地面积约7.95亩。
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湛某主动到平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该跨村公路审批手续已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向上级报批,目前仍在审批过程中,尚未最终获得批准。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湛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林)地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湛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修建防火通道和道路,主要是为了发展林业生产,提高森林防火等级,方便群众出行,其工程均属公益性,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后果不太,情节轻微,且被告人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湛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