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一名水电安装工,经常被人雇请承揽安装房屋水电,多年前李某替王某安装房屋水电的报酬,王某尚有一部分至今未支付,李某多次进行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承揽合同纠纷,法院判决王某支付拖欠李某的报酬及利息。
2014年上半年,王某在平江县城东巷04号建设一栋6层高楼房,经由王某堂弟介绍,王某请李某从事房屋主体的水电安装,当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是以口头约定的形式约定以每平方米5元的价格计算。整体建筑的水电安装完成后,王某又以每平方米14元的价格请李某从事该栋房屋内其中三套房的室内水电安装,以及以500元的价格承包王某地下室麻将房的室内水电的安装。上述全部作业,总计18000元。水电安装期间,王某支付李某报酬4000元,剩余部分李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王某进行了催讨,当天王某再次向李某支付4000元,剩余10000元王某向李某签具了欠条一张,该份欠条约定:王某欠李某水电安装报酬10000元整,每个月按2%的月利率计算利息。此后,李某多次向王某进行催讨,王某再未向李某支付过报酬。
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双方的承揽合同关系,并且证实被告拖欠原告水电安装报酬的事实:第一,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其房屋安装水电工作并已完成,双方之间实际形成了承揽关系,被告应当在原告交付工作成果后向其支付报酬;第二,原告李某提供的欠条原件,是被告王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原告签具的,双方约定了欠款10000元为被告拖欠原告的水电安装报酬,并约定利息每个月按月利率2%计算;第三,上述欠条有被告回复原告的短信予以佐证,原告提供的手机信息中的内容是原告向被告进行催款,被告分别于2015年9月26日和2017年5月29日进行了回复,其中被告回复内容“钱要10月6日才有,放心6号那天一分都不会少你的”、“不好意思呢,钱下个月一定给你”,证明了被告承认拖欠原告报酬的事实并承诺偿还。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约履行支付报酬及逾期利息的义务,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年利率24%)计算。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支付拖欠李某的报酬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偿还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