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该修正案生效以来,被判决职业禁止的案件虽偶有出现,但并不多见,缘于该条款并没有对具体哪些罪犯可以被禁止从业、禁止从业的职业类型作出明确规定,各办案人员对此条款的认识也不一。
2017年11月13日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4月期间,刘某负责该县某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黑火药(军工硝)的购销和储存以及出入库工作,并在该厂的黑火药专用仓库内(核定储量为500kg)存放了大量黑火药。2017年4月20日,刘某安排其公司工作人员张某等人一起将黑火药从专用仓库搬运存放到一辆厢式货车里,并将其停放于生产区内。21日平江县治安大队和平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对该公司厂房检查时,从停放在生产厂房内的厢式货车中查获了非法存放的军工硝疑似物。经现场查扣并清点,军工硝疑似物共80包,重量约2吨。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送检疑似军工硝的物品内含黑火药。
黑火药属爆炸危险品,爆燃瞬间温度可达1000C以上,杀伤力、破坏力极强,且黑火药敏感性及强,易燃烧,火星即可点燃。由于储存不当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我国刑法对储存黑火药等爆炸物制定了严格的惩戒条款,非法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表示当时并没有意识到储存黑火药的严重性,认罪态度好。承办法官查实刘某所在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的烟花鞭炮生产资格,考虑到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而储存,刘某所非法储存黑火药数量虽已达到该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标准,但可不认定为情节严重。结合其所在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认为可对刘某适用缓刑。故此,人民法院判决刘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刘某华从事烟花爆竹行业;公安机关扣押的非法储存的黑火药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这也是平江县人民法院首次对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承办法官表示,从业禁止作为一项预防性的非刑罚处分措施,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保障社会公众安全、避免公众利益受到侵害。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作为烟花鞭炮公司负责黑火药购销和储存、出入库的工作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实施了违背职业特定义务的犯罪,根据犯罪情况及职业特性对其作出从业禁止判决,能有效预防被告人再次利用其职务之便进行再犯,对被告人更具警示教育作用,作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工作人员加强安全意识,能有效预防爆炸事故发生,进一步保障公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