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和邹某是生意伙伴,邹某在河南郑州经营一家麻辣熟食厂,李某给邹某提供做熟食的香料。原告诉称:2011年邹某向李某进购价值50000元的货物,并向李某出具50000元的欠条,之后李某将欠条遗失。事后李某多次找邹某催讨欠款,邹某一直没有归还。2016年3月,李某要求邹某写一张证明,该证明上写明邹某曾于2011年向李某出具一张50000元的欠条。2018年4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邹某归还李某50000元欠款。
事实认定难点:
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只有一张证明,仅能证明2011年被告向原告出具过一张50000元的欠条,而不能直接证明被告欠原告50000元的事实,而且欠款的纠纷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被告不承认欠款的事实,因证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
案件处理过程:
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询问被告,既然没有欠原告货款,为什么会有这样一张证明。被告称当时是原告说为了向其妻子交帐要被告写一张证明给他,为了原告家庭的和谐,帮助原告瞒住其妻而写的。从被告苍白无力的辩解理由,支支吾吾的表述,以及因心虚而低下头而不敢正视法官的肢体语言中,法官对被告没有还款的事实已经有了八九成把握。主持庭审的老法官果断休庭与被告一方进行了交心谈话,从缜密的逻辑推理谈到做人的道德底线。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律师)被法官言语所折服,认为自己不能为收取代理费而帮当事人隐瞒虚构事实,代理人也帮法官做被告思想工作。最后被告如实承认了欠原告50000元的事实,并当庭向原告和法官表示了歉意,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法官后语: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著名法学家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法官审理案件不能仅仅按现有的证据和法律条文来处理,在很多情况下要把握庭审的具体情况及时作出合理的判断,当事人有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敢于冒一定风险,将事实和证据进行隐瞒,法官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经验和智慧抽丝剥茧让晦暗的事实呈现出来。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让当事人心服口服,真正做到司法为民,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