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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虚报债 法官释法辨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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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枝柱  发布时间:2018-05-23 08:39: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2018年3月,王某将丈夫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中,周某提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向李某借款8万元用于生活家庭支出,认为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但王某表示对此并不知情。

  庭审中,周某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法官依法向李某释明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在庭审中仔细询问了李某借款的时间、地点、支付方式等,但李某回答时吞吞吐吐,后王某向法庭申请对李某出具的借条进行鉴定。此时,周某和李某神色紧张。承办法官再次向李某释明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告知伪证行为不仅会妨碍案件的正常审理,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严重的话将需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慑于法律威严,李某经过思想斗争,主动向承办法官说出事实的真相,承认该笔借款并不存在,是周某让他到法庭作虚假的证言。最终,在法律和证据面前,周某承认其为了多分财产提供虚假证据并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实。承办法官要求周某及李某当场书写悔过书,承认了错误。

  最终,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对该笔债务没有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寄语:老子曾云,“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诚信作为公民的第二张“身份证”,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应注意自己的言行,诚信做人、做事,为自己树立良好的形象。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