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3日的一个下午,李某与陈某等小孩在本村后屋玩耍,在玩耍过程中,李某的额头被陈某用石头打伤。李某随即被送往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医院建议去长沙治疗,李某随同其母亲、姨妈以及陈某母亲一同前往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2017年7月李某突然流鼻血,系由于被石头砸伤额头所致,李某母亲立刻带李某前往湖南省儿童医院进行神经外科与鼻喉科检查治疗,共计治疗费用为1037.8元。2017年9月20日,李某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主要损伤为额部皮肤软组织裂伤,评定为轻微伤,不构成伤残,自受伤之日起护理期限为七日,营养期限为七日,后段医药费预计500元。李某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其因人身损害遭受损失共计13056.8元。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该案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李某受伤产生的相应损失,应由致害人赔偿。致害人是未成年,其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现无证据证实原告及其监护人在事发时有何过错,故原告损失应全部由被告父母赔偿。依法判决由被告陈某的监护人被告陈某母亲、陈某父亲赔偿原告李某433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