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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从天降 幸得法院解燃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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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浣莲  发布时间:2018-07-09 08:16:05 打印 字号: | |
  法院在第一时间将农机安全协会的赔偿款执行到位,送至原告钟某手中,钟某感激地说:“祸从天降,所幸法院及时判决执行,让我拿到了救命钱……”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2016年9月27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曾某操作联合收割机在平江县冬塔乡某村的稻田作业时,原告钟某拖着二轮斗车运送稻谷经过曾某作业的稻田与南向池塘间塘堤,因塘堤狭窄造成二轮斗车侧翻,致使钟某摔倒至塘堤边再站起来后,被正向驶过来正在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割台割伤,造成原告钟某受伤的农机事故。

  伤后,钟某在医院住院36天,花费医疗费约10万元,经评定为十级伤残。平江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钟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原告因医药费花费巨大,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压力,遂将被告及湖南省农机安全机械协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损失经核算约为14万元,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曾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己承担30%的责任。鉴于被告曾某所操作的农机已经在被告农机安全协会投保安全互助保险,故对于被告曾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农机安全协会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曾某自行承担。据此,被告农机安全协会赔偿原告3万余元,被告曾某赔偿原告6万余元。
来源:院办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