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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受伤,自身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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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方全  发布时间:2018-07-25 15:03:56 打印 字号: |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自身是否有责任?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轿车驾驶者承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者承担次要责任。

  2017年7月15日11时许,黄某驾驶小轿车从南江集镇往幕阜山方向行驶,行驶至南江镇崇义村路段时与柳某驾驶的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柳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柳某在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一万多元。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柳某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柳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双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挫擦伤,经鉴定其伤残等级属十级伤残。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柳某遂将黄某以及其车辆的承保人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七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柳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黄某驾驶机动车避让措施不当、未确保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鉴于黄某驾驶的小轿车已在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首先由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柳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9581元。在交强险赔偿后,原告柳某剩余的损失7912元,由小轿车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5538元,原告柳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均接受判决,黄某以及某保险公司积极支付了赔偿款项。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