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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产后抑郁诉请丈夫扶养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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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凌鸾 彭晴雅  发布时间:2018-08-06 09:20:20 打印 字号: | |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件当事人患有产后抑郁并因此与丈夫产生扶养费纠纷的案子。

  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举行结婚仪式,同年生育共同之子。之后,被告王某回广东上班,原告在家坐月子,哺乳小孩,因过于单调,加上婆婆的行为举止,导致原告性格孤僻,向被告诉说得不到关心和安慰,李某去医院进行诊治,医生诊断其患上产后抑郁症。为治疗抑郁症,李某家人为李某共花费医疗费11479元。被告还是一如既往,没有任何改变,因此原告的病情不断加重。为了使被告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生活费、护理费等扶养费。

  本案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具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原告因患有精神类疾病,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治疗给予帮助。原告主张其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1147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随同父母生活期间产生了生活费、护理费等,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生活费及护理费部分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双方之间分居生活系由原告方导致,以及其独自负担了共同之子的生活费用。因原被告之间书夫妻关系,任何一方均有扶养子女的义务。原被告因何种原因导致感情不和、是否分居,以及被告独自负担小孩的生活费,不能作为其拒绝扶养原告的抗辩理由。另外,李某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故李某与网民应当共同承担医疗费用,最终判决丈夫王某承担5739元。

  “夫妻本是同林鸟”。良好的夫妻关系是靠夫妻二人共同维持的,夫妻间具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如果一方保持冷漠,不愿意关心照顾另一方,则很容易产生矛盾。夫妻之间应该互相理解、互相照顾,这样才能长长久久。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