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王某和被告林某于2007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并未生育共同子女,王某婚前育有一子取名王甲,跟随原、被告共同生活。2014年12月原告王某和被告林某在平江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位于南江镇某村房屋一栋归男方(林某)所拥有,各自债务由各自承担,男方补助女方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于2015年12月10日之前付清”。此后,林某陆续向王某支付了20000元。后因林某担心自己过世后房产会由王甲继承,林某拒绝继续支付余款,王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庭审中,经法院释法解疑,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林某分两期向原告王某支付余款110000元。
法官寄语: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形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登记离婚对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的内容未经国家公权力的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诉权;另外,协议中未作处理的的财产,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登记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包括:1,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2,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3,登记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返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4,登记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王某和林某属第二种情形,故王某提起诉讼能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