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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债权受让人签订借条 是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具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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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来程 黄浣莲  发布时间:2018-08-13 08:51:22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

  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案情

  原告方某与被告方甲是堂叔侄关系,方甲在广东省增城市开设一木器加工厂。原告方某父亲过世时,被告方甲结识了原告方某的妻弟张某,方甲听说惠州市汝湖镇大良村有座山要承包开发,在张某的牵线下,被告方甲投入资金将该山承包。后因资金周转,2015年3月18日,方甲向张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后来方甲又向张某借款215000元,也出具了借条。此后方甲因投资失败离开广东,回了南江老家。2016年5月24日晚,原告方某与张某等人一起来到方甲家中,通过协商,达成了出借人放弃115000元,由方甲偿还300000元的协议,因张某是广东人,考虑到收款催讨不方便,遂将债权转让给了原告方某,由方甲向原告方某付款300000元。方甲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某某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00元)还款期为两年半 还款按农历5、8、12月“三节”各付肆万元 所有之前欠借条作废 “三节”农历5月初5,8月15日,12.30日 借款人方甲 担保人方乙 日期2016年4.18日农历”,方甲、方乙各自签名捺印。2016年5月25日,被告方甲支付了20000元给原告方某,此后原告方某多次向两被告催讨,两被告再未支付。

裁判

  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限被告方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方某支付到期债务人民币120000元,被告方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方甲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评析

  债权转让合同是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原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原合同义务。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本案中被告方甲向张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借条真实有效,能够证实被告方甲欠张某人民币4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016年5月24日晚,债权让与人张某与债务人方甲、受让人方某共同在场转换借条,最终约定由债务人方甲直接向受让人方某出具借条300000元,免除方甲部分还款义务,付款方式为分期履行,并销毁原借条。此“借条”虽名为借条,实为债权转让,是张某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此后张某不能再向被告方甲主张415000元债权,方甲签署借条的行为视为张某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行为已发生债权转让的效果,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张某将其对被告方甲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方某已发生效力,被告方甲应当向原告方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向原告方某偿还借款。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