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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鉴建议的后续医疗费 法院应审查其是否必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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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浣莲  发布时间:2018-09-10 08:39:56 打印 字号: | |
  毛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陈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陈某左面部皮肤软组织缺损,如进行面部脂肪移位术治疗,可能需要花费医疗费2-3万元,为此,双方产生分歧。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南江法庭判决了这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年8月27日,被告毛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原告陈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时刮擦,造成原告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随后被送往南江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经交警队认定,被告毛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无事故。2018年1月22日,经岳阳市倡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陈某之损伤主要为面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不够伤残,预计后段医药费2-3万元。就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能一致,陈某将毛某及车辆承保人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合计5.5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对原告的后续医疗费用进行重新鉴定,本院准许后,原、被告双方抽签决定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因陈某的面部脂肪移位术无法评定,2018年7月13日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案件不予受理函,将该案退回法院。

  本案的焦点在于陈某的后续医疗费2-3万元能否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实践中,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中,对于法医建议的后续医疗费,应当审查是否必然发生,如是必然会产生的,如需行内固定取出术等,法院可以支持,对于法医鉴定意见中可能发生但仍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如未来可能需要的整容费或修复术费用,应当由受害人在实际产生后再另行主张权利。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