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时,作为主责方是否只能自己承担财产损失?能否找次责方承担财产赔偿责任?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被告在经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心服口服。
2018年1月份,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左转弯时与直行的欧某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了欧某受伤、其摩托车损坏以及王某的小轿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欧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双方对于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7月,欧某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欧某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全部损失6万多元。在开庭之后,法院支持了欧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3万多元,王某承担2000多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王某主动找到欧某要求和解,王某愿意支付欧某一千元,同时放弃要求欧某赔偿车辆损失,但欧某不同意。
2018年10月,因与欧某未能和解,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欧某赔偿车辆损失一千多元。承办法官接到此案后,组织双方在庭前调解,欧某始终认为自己不应当赔偿王某全部车辆损失,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定的主次责任来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向欧某释明法律,欧某未投保交强险,因此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均应当由欧某赔偿,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不分主次责任,应当全部赔偿,欧某依旧不同意调解方案。庭审之后,承办法官再次组织调解,但王某认为既然已经起诉就不能再让步,要求按照法律赔偿即欧某应当赔偿全部车损,根据两项相抵王某只需要再向欧某赔偿500元。最终双方握手言和,欧某赔偿王某一千多元与王某应当赔偿欧某的两千多元相互抵销,王某当场向欧某转账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