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在庭审中女方陈述男方在结婚后知道了女方的支付宝密码,趁其不注意将女方支付宝中婚前所存的30000元转移到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中,现在要求离婚并要求男方返还财产,男方对女方陈述的事实予以了认可。
处理这一问题,首先应弄清:一、男方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二、如不构成盗窃,男方是否应当返还财产?
对于是否构成盗窃,首先应当明确,男子所偷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妻子的个人财产,当然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便不能说是盗窃,更不构成盗窃罪,本案可以认定的是男子所偷30000元是妻子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男子构成盗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从本案中看,女方在知道男方偷了自己的存款后,并未报警也并未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因此应当视为男方获得了女方的谅解,可不认为是犯罪。
男方的盗窃行为侵犯了女方的财产权,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的平等保护。现女方要求男方承担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符合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