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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职务行为借款欠巨债 法院判决由公司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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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心 朱李缘缘  发布时间:2018-12-26 10:15:4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的被告郭某因职务行为向原告湛某借款30万元,法院判决该笔借款应由被告郭某所属的甲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郭某是甲公司员工,系甲公司与乙公司合作的某工程的相关负责人。甲乙公司合作后,乙公司迟迟不与甲公司进行工程验收,也不支付工程款,致使甲公司拖欠了部分农民工工资,农民工扣押了被告郭某的车辆和施工设施要求支付工资,被告郭某通过与甲公司联系之后,找到湛某借款30万并写下借条,借条上约定借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以甲、乙公司生态施工合同作为抵押,约定同年5月1日前还债。之后被告郭某将钱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借款到了约定期限后,郭某及甲公司未还钱,于是湛某便上诉于法院要求郭某和甲公司偿还债款。郭某认为自己找湛某借钱是因为受其公司指示,借款也是用于偿还公司所欠的农民工工资,借款应与他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所在的甲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属实,郭某向湛某借款并写下借条,因此该借款属实。借条上约定了借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钱的去处有证据予以证实——用于还清农民工工资。郭某系甲公司职工,本案借款是在替公司借款而不是个人,后果也应当由公司承担,因此,其向湛某借款是职务行为,借款应由被告甲公司承担。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