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朱某在妻子的搀扶下将一面印有“秉公办案垂典范,恪尽职守为人民”的锦旗交到栗山法庭傅法官的手中,表达了对法院的肯定和由衷的感激。
2018年7月6日,朱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S308线自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江县伍市镇青冲大桥岔路口地段左转弯时,与沿S308线自东往西方向行驶由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碰撞后两轮摩托车被甩出再次与喻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一人受伤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朱某与唐某承担同等责任,喻某无责任。
立案后,承办法官依法及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安排了开庭时间,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及时下达了判决书,判决由唐某、喻某所驾驶小型轿车的承保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层法庭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有相当部分的受伤者因交通事故致残,虽有民事责任主体的赔偿款填补一部分经济损失,但因为其本身也存在过错,需要自担部分民事责任,故受伤者因残致贫、返贫也时有发生。
作为法治的捍卫者,定纷止争的裁判者,我们理应依法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但公正司法更是我们的办案原则,不论是非,不问对错,只求完完全全弥补伤者遭受的损失是我们难以做到的。可是老百姓并不强人所难,“民不患寡,患不均也”,均,即公平,他们只要求公平。只要你不偏不倚,中正无私,即使需要自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他们也能对你竖起大拇指,交口称赞,这样的要求是低的,是我们法律人都能做到的。
一面锦旗,是肯定,是感谢,是荣誉,更是一面镜子,它时时鞭策着我们明镜高悬,秉公办案,把工作做好,让老百姓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