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抵扣增值税款,广东一公司老总余某花钱找人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金额共计3459100元,非法抵扣增值税额达502605元。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余某公司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22918元;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3月22日,被告人余某和妻子合伙注册成立了深圳市某表业有限公司,余某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15年5月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2015年7月22日至2015年8月26日期间,经余某决定和经手,在没有货物购销且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先后以8%的手续费(约279686元)请岳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1份,发票金额共计3459100元,经相关部门依法核算,余某的表业公司使用上述专用发票抵扣了增值税502605元。20l7年9月,该企业法人代表变更登记为庞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作为被告单位深圳市某表业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为单位利益和单位经营的需要,在没有货物购销且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被告单位开具发票,票面金额达到300余万元,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余某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余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