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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也是车,男子醉驾还殴打警察获刑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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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艾方方  发布时间:2019-09-11 10:48:53 打印 字号: | |

时间2019828

地点: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案由: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

案情201962421时,被告人伏某无证驾驶蓝色宝路达四轮电动车(后经鉴定为机动车)到朋友家串门喝了一杯白酒。22时许,伏某驾车搭载李某(另案处理)离开,途中与路边住户家的水泥墩发生刮擦。李某及伏某埋怨水泥墩挡路,要挟路边住户赔偿车辆损失五万余元。对方无奈报警,平江县公安局向家派出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依法传唤司机伏某,伏某拒不配合,使用拳打脚踢和撕咬的方式致伤民警。2019625010分在平江县第三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被告人伏某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伏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62.3mg/100ml;附件为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两名民警的伤情为轻微伤。


案情回放

2019624日晚,被告人伏某无证驾驶自己的蓝色宝路达四轮电动车到平江县向家镇朋友家中串门。21时许在其朋友家中,伏某喝了一次性塑料杯的当地谷酒。当晚22时许,伏某驾车搭载李某返回,出门几分钟后途径平江县向家镇长岭村邹某夫妇屋前时,伏某驾驶的电动车右轮撞上了邹某屋前路边的水泥墩,因为刮擦,车辆有一些损伤,李某责怪路边住户邹某不该将水泥墩放在路边,要求对方赔偿伏检文的损失五万块,双方发生争吵。邹某选择了报警,当晚2230分许,平江县公安局向家派出所接到平江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后,由民警黄超带领辅警罗赞、实习生刘思杰和梁归身着制服并驾驶警车赶到现场。民警黄超向伏某出示警官证表明身份后,要求伏某出示驾驶证并交出车钥匙,伏某不肯交出下车准备逃离。民警都其进行了口头传唤,伏某始终不配合,民警在三次警告后对其强制传唤,伏某奋力挣扎,对民警黄超头部打了一拳,并朝其大腿踢了一脚,实习生刘思杰准备用手铐将伏某铐起来时,伏某朝其左前臂咬了一口最终在联防队员的配合下才将伏某带上警车带回派出所。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伏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规范操作,未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碰撞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625008分,平江县公安局交警五中队对伏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3mg/100ml625010分,在平江县第三人民医院提取伏某血样进行送检,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伏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62.3mg/100ml。伏某所驾驶的宝路达四轮电动车为纯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2019626日,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民警黄超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刘思杰左前臂皮肤软组织损伤,两人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伏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庭审现场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接报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指控被告人伏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且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


法院处理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伏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6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伏某因醉酒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刮碰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后与人发生纠纷。公安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处理纠纷时,伏某明知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仍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亦构成妨害公务罪。伏某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在法定上诉期内,被告人伏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

 

法官提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已经被大众所熟识。但仍然有一些人喝酒后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自己驾驶的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不会被处罚。而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整车重量大于40公斤、最高车速大于20公里每小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因此醉驾此类电动车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电动车的安全系数低,醉酒驾驶电动车的危害程度不亚于醉酒驾驶汽车,酒驾被交警查处,拒不配合调查,还殴打警察,更应从重处罚。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幸福,请不要酒后开车!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