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艾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涉案工业盐七百五十公斤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其在媒体公开道歉并承担消除危险所产生的必要费用1000元。
2013年以来,艾某一直在自己家中从事猪小肠的食品加工,其明知猪肠衣等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应该使用肠衣盐,而不能使用工业盐的情况下,从平江县盐业公司购进大量工业盐用于浸泡加工猪肠衣,然后销售给他人用来制作灌肠等食品成品,共计销售金额人民币706600元。
2017年6月5日晚,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在艾某家中作坊内,现场扣押了尚未使用的工业盐1500斤以及已使用工业盐浸泡加工的猪肠衣21桶,总重约4100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掺入工业盐,并予以销售,已销售金额达7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基于以上犯罪事实,艾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涉案工业盐经检验符合精制工业盐标准,可不予销毁,应予以没收。但涉案成品肠衣应予以销毁,消除危险的相关费用应由艾某承担。综合艾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截至目前,判决内容均已执行。